圖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2019-03-20 15:49:44
圖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李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轉塘街道辦事處城管科主任科員、查違拆違辦公室副主任,2018年12月28日被西湖區紀委監委采取留置措施,進行審查調查。經查明,2016年至2018年,李劍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接業務、拆遷補償等事項中,多次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財物共計39萬余元。
2018年,李劍收受轄區老板何某所送的超市卡、購物卡、茶葉、香煙及現金等共計8000元。
同科室的巡防隊員看到李劍這樣做,也打著他的“旗號”收受賄賂,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2019年1月,李劍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于1月22日被移送至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提起公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案例提供: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紀委監委 漫畫:陳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