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監察法》第十五條
2019-03-29 17:55:57
圖解《監察法》第十五條
2018年5月,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副主任張某主動到新羅區監委投案。區監委開展核查后,對張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1月至5月,張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制作虛假表單和私自更改參保人員銀行賬戶等方式,共騙取12人的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資金69萬余元。
張某將騙取的資金用于支付個人購房貸款和裝修欠款。
2018年9月,新羅區監委給予張某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1月,該區人民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21萬元。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案例提供: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紀委監委 漫畫:吳楷)